甘肃省律师协会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设立、由甘肃省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,受甘肃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,对甘肃省律师队伍实施行业自律管理。甘肃省律师协会成立于1984年,经甘肃省民政厅登记注册,截至2016年有团体会员335家,个人会员3111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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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出借人有过错应担责-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-沈剑

2020-09-03

一、案例

关键词:机动车出借  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应担责

张某某和李某系朋友关系。一次,张某某彻夜饮酒后,第二日清晨找到李某,提出要借其车辆开车出行办事,李某在明显能闻到张某某满身酒气的情况下,没有阻拦反而将车辆出借给张某某使用。张某某醉酒驾车行驶中,越过道路双黄线驶入旁边车道,发生三车碰撞造成一死二伤的道路交通事故。后经对张某某血液酒精检测,其属于醉酒驾驶。交警部门出具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之后,事故受害人将该车驾驶人张某某和所有人李某、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。

二、民法典适用条文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零九条:因租赁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,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;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三、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

1、处理结果

法院判决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该车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,不足部分,由被告张某某予以赔偿,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。

2、分析意见

本案中,机动车所有人李某在明知张某某饮酒的情况下,没有阻拦反而出于哥们义气将车辆借给其使用,张某某在使用中发生交通事故,李某将机动车出借给饮酒人张某某的行为,存在过错,故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连带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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